甘肅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醫學教育網老師為大家整理總結如下,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
甘肅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
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醫療技術方法,傳統中藥內服或外用對某些病癥診療的能力,應具備技術安全、效果明顯、方法獨特、患者認可等基本特征。
第四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開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培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及培訓,市州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考核人員復審工作。
第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年組織一次,考核工作開始前三個月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七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中醫臨床專家和中藥專家組成。
中醫臨床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中藥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藥專業藥師;
(二)具有豐富的藥學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主管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八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組成考核組。有近親屬或者利益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請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具有本省戶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每次限報一個專長進行考核。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以上,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技術安全、療效明顯、方法獨特,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別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鼓勵有條件的師承人員跟師省內的“全國名中醫”、“省級名中醫”和“基層名中醫”進行學習,“全國名中醫”、“省級名中醫”和“基層名中醫”帶徒不超過四名。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應當為注冊在本省醫療機構執業、與被推薦者專業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從業滿 十五年以上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醫師每年推薦不超過四名,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十一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本省醫療機構中醫類別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實施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技術安全、療效明顯、方法獨特,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條件同上。
第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肅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大陸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中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須包含禁忌癥、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意見及承諾(在申請表內填寫),推薦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除以上(一)至(四)項外,根據方式不同:
1.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跟師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2)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
(3)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在申請表內填寫);
(4)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對師承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在申請表內填寫)及其所在單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2.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2)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所在地行政村居委會、村委會或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或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推薦證明需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聯合鄉鎮衛生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推薦的十名患者進行訪談,確認并加蓋公章。
(六)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復印件和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由指導老師或所在醫療機構提供書面證明)。
(七)已經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復印件。
(八)省、市、縣、鄉、村五級中醫藥師承教育繼承人員已取得“出師證書”,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者,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及“出師證書”復印件。
(九)甘肅省“西學中”研究生畢業學生,致力于從事中醫臨床工作,而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者,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甘肅中醫藥大學頒發的結業證書直接報名參加考核。
(十)1999年 5 月 1 日前取得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證復印件。
(十一)具有本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臨床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在某一中醫專業領域具有特長、臨床療效較好的鄉村醫生,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四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申請者在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中存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申報材料不實不全的,不予受理。市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合格后,統一上報省中醫藥管理局。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認后,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按規定進行公示,市、縣對轄區內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同步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發現申請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取消申請人、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帶教和推薦。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分為中醫基礎理論考試和中醫醫術專長考查兩部分,中醫基礎理論考試合格人員方可參加中醫醫術專長考查。
中醫臨床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筛鶕枰?,增加中藥等專家,專家總人數應為奇數。
第十六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對具有較大安全隱患或對人體造成明顯損害的,一票否決。
第十七條 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一)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及程序
1.中醫基礎理論考試: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2.中醫醫術專長考查
(1)醫術專長陳述:醫術淵源或傳承脈絡、醫術主要內容及特點;有效性、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2)現場問答: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
(3)診法技能操作:圍繞申報者醫術專長相關的病例進行口述,并模擬操作心肺復蘇、體格檢查、望診、舌診、脈診、觸診等內容。
(4)現場辨識相關中藥: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二)外治技術類考核考核內容及程序
1.中醫基礎理論考試: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解剖學、針灸學等。
2.中醫醫術專長考查
(1)醫術專長陳述:醫術淵源或傳承脈絡、醫術主要內容及特點;有效性、安全性及風險防范措施。
(2)現場問答: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
(3)外治技術操作: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4)現場辨識相關中藥: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申請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以及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第十八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采取評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
認定表述模式為,方藥名稱及劑型或外治技術名稱+病癥范圍。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中醫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知識、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規范等知識進行培訓,并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將中醫(專長)醫師參加培訓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
第五章 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注冊要求參照《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執行,經注冊后取得取得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與其考核內容相符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在本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業;外省中醫(專長)醫師在我省申請執業的,須參加我省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在執業地點注冊。
第二十五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未經注冊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和保健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的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內容、形式由各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省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必須嚴格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夸大自身學術水平、治療效果;不得濫用中醫藥術語宣傳自身學術理論、技術、方法;不得以秘方為由,擅自將中藥飲片改變性狀(打粉)或加工成臨方制劑或協定處方;不得以保密為由,不向患者提供處方。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積極參加中醫藥相關學術組織,開展學術交流。
第三十一條 鼓勵中醫(專長)醫師學習現代醫學知識,了解最新醫學進展,并與自身學術相結合進行理論、方法和技術創新,推動中醫藥繼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臨床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 國家逐步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助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省衛生健康委不再單獨組織《甘肅省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工作方案》(甘衛中發〔2014〕2號)的“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十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適用本細則,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 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四十一條 港澳臺人員在本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本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二條 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9年 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解讀】
《甘肅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政策解讀
【各地實施細則】
全國各地2022年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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